研究会选举办法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本研究会的选举工作,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依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《湖北省智能科教研究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研究会选举工作,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监督。

第三条 本研究会选举工作,由研究会筹备组负责。第一届理事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依照本研究会《章程》的规定选举产生。

第四条 根据研究会章程规定,理事数量为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五条 本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,依照章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。

第六条 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、反对或弃权。

第七条 选举前,由研究会筹备组依据《条例》和本研究会《章程》规定,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,核准大会有效性。选举理事会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;选举常务理事会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。

第八条 本研究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,方能当选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。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。

第九条 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。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方可任职。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十条 本研究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(离)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。

第十一条 本研究会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。

本研究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任期内,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,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及时填写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十二条 本研究会会长的变更。

本研究会会长在任期内,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,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。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备后,应在30天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,本研究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,完成审批程序,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。

第十三条 本研究会秘书长或五人以上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,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。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,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。对会员的除名,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。

第十四条 登记管理机关依据《条例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研究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,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。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,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,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五条 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,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。

第十六条 本办法经2021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